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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组织生活学习材料汇编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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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组织生活学习材料汇编



中共国际米兰中文官网委员会组织部汇编

2025年9月12日


目录


材料一:-1-

材料二:..............................................................................................-16-

材料三:......................................................................................................-19-

材料四:......................................................................................................-21-

材料五:......................................................................................................-24-

材料六:......................................................................................................-26-

材料七:......................................................................................................-39-



材料一:

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

习近平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争取独立自由史册上可歌可泣的一页,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中饱经沧桑的一章。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使中华民族的觉醒和团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这是“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惊天动地的伟业”。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纵观世界历史,依靠武力对外侵略扩张最终都是要失败的。这是历史规律。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并且希望世界各国共同走和平发展道路,让和平的阳光永远普照人类生活的星球。

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近七十年的今天,仍然有少数人无视铁的历史事实,无视在战争中牺牲的数以千万计的无辜生命,逆历史潮流而动,一再否认甚至美化侵略历史,破坏国际互信,制造地区紧张,引起了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强烈谴责。

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历史和事实。付出了巨大牺牲的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捍卫用鲜血和生命写下的历史。任何人想要否认、歪曲甚至美化侵略历史,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绝不答应!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5000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进入近代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落伍了,一步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别是由于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入侵,中华民族濒临亡国灭种的境地。日本军国主义通过甲午战争并吞中国台湾和澎湖列岛等领土后,又通过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日俄战争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南部和京津一带等地区驻军的侵略权益,为扩大侵华战争构筑了前沿阵地。1931年,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全境;1937年又蓄意制造七七事变,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日本军国主义的野心就是要变中国为其独占的殖民地,进而吞并亚洲、称霸世界。日本军国主义的这一疯狂的侵略国策,给中国人民和广大亚洲国家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极其黑暗的一页。

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激起中国人民的奋勇抵抗。九一八事变成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起点,并揭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七七事变成为中国全民族抗战的开端,由此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治统治集团的腐朽无能和民族内部软弱涣散。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捍卫民族独立最坚定,维护民族利益最坚决,反抗外来侵略最勇敢。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抗战路线,制定正确战略策略,开辟广大敌后战场,成为坚持抗战的中坚力量。无论条件多么艰苦、形势多么险恶、战争多么残酷,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抗战、反对投降,坚持团结、反对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同各爱国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一起,共同维护团结抗战大局。中国共产党人以自己的政治主张、坚定意志、模范行动,支撑起全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引领着夺取战争胜利的正确方向,成为夺取战争胜利的民族先锋。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壮阔进程中,形成了伟大的抗战精神,中国人民向世界展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伟大的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令人感动的是,在南京大屠杀那些腥风血雨的日子里,我们的同胞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众多国际友人也冒着风险,以各种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他们中有德国的约翰·拉贝、丹麦的贝恩哈尔·辛德贝格、美国的约翰·马吉等人。对他们的人道精神和无畏义举,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日本侵略者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震惊了世界,震惊了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任何人要否认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事实,历史不会答应,30万无辜死难者的亡灵不会答应,13亿中国人民不会答应,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都不会答应。

(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牢记由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牢记中国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捍卫祖国主权和尊严建立的伟大功勋,牢记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珍视和平、警示未来,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万众一心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2015年7月7日在参观《伟大胜利历史贡献》主题展览时的讲话)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阐释和主题教育活动,使全国各族人民牢记由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牢记中国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捍卫祖国主权和尊严建立的伟大功勋,牢记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弘扬伟大抗战精神。要加强抗战遗迹保护开发,发挥各类抗战纪念设施作用,为开展抗战研究、展示研究成果、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阵地。要推动国际社会正确认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强抗战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要推动海峡两岸史学界共享史料、共写史书,共同捍卫民族尊严和荣誉。

(2015年7月30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台湾同胞始终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台湾同胞的抗日斗争是全民族抗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侵占台湾的半个世纪里,台湾同胞从未停止抗争,数十万台湾同胞为此付出了鲜血和生命。全面抗战爆发后,台湾同胞积极参加和支援大陆人民抗战,不少同胞为国捐躯。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对台湾50年的殖民统治,台湾回到了祖国怀抱。

(2015年9月1日在会见台湾各界代表人士时的讲话)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千千万万的抗战英雄抛头颅、洒热血,为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为铸就伟大的抗战精神作出了重大贡献。伟大的抗战精神,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十一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以身许国、精忠报国是抗战英雄最鲜明的品质。面对民族生死存亡,全体同胞以“誓死不当亡国奴”的民族自尊,挺身而出,共赴国难。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海内外中华儿女以强烈的家国情怀,空前团结起来,争先投入保家卫国的伟大斗争之中,形成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谱写下惊天地、泣鬼神的爱国主义篇章。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极其残暴,以惨绝人寰的手段对待中国人民,企图以屠杀和死亡让中国人民屈服。面对侵略者的屠刀,中国人民用血肉之躯筑起新的长城,人人抱定必死之心。成千上万的英雄们,在侵略者的炮火中奋勇前进,在侵略者的屠刀下英勇就义,彰显出中华民族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近代以后,面对强敌的一次次入侵,中华民族没有屈服,而是不断集结起队伍,前仆后继,顽强抗争,誓与侵略者血战到底,奏响了无数气壮山河的英雄凯歌。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信念如炬,九死未悔。从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的铁蹄踏进中国大地之时起,中国人民就开展了抗击侵略者的伟大斗争,无论条件多么艰苦,无论战争多么残酷,无论牺牲多么巨大,中国人民从来都没有动摇光复河山的决心。中国人民抱定了抗战到底的信念,坚持抗战,持久抗战,终于打败了凶恶的侵略者、赢得了战争的最后胜利,创造了人类战争史上的一个奇迹。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十二

近代以来,一切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而牺牲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摆脱外来殖民统治和侵略而英勇斗争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掌握自己命运、开创国家发展新路的人们,都是民族英雄,都是国家荣光。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他们建立的不朽功勋!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十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正义和邪恶、光明和黑暗、进步和反动的大决战。在那场惨烈的战争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始时间最早、持续时间最长。面对侵略者,中华儿女不屈不挠、浴血奋战,彻底打败了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捍卫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发展的文明成果,捍卫了人类和平事业,铸就了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这一伟大胜利,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殖民奴役中国的图谋,洗刷了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来侵略屡战屡败的民族耻辱。这一伟大胜利,重新确立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使中国人民赢得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尊敬。这一伟大胜利,开辟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开启了古老中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新征程。

在那场战争中,中国人民以巨大民族牺牲支撑起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支持,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各国人民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的贡献!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9月3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出席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向抗战烈士敬献花篮仪式。这是习近平整理花篮上的缎带。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十四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努力。中华民族创造了具有5000多年历史的灿烂文明,也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灿烂的明天。

前进道路上,全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伟大的抗战精神,万众一心,风雨无阻,向着我们既定的目标继续奋勇前进!

让我们共同铭记历史所启示的伟大真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五

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我们谴责侵略者的残暴,是要唤起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

历史会逐渐久远,但历史的启迪和教训,不管承认不承认,永远就在那儿。无论是当年勇敢抗击侵略战争的国家的人民还是当年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的人民,无论是经历了那个年代的人们还是在那个年代以后出生的人们,都要坚持正确历史观,牢记历史的启迪和教训。

历史的启迪和教训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不容置疑,几千万人为独立、自由、和平付出的牺牲不容否定。一切否认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行,一切歪曲甚至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行,一切逃避侵略战争历史责任的言行,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论讲得如何冠冕堂皇,都是自欺欺人的。“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否认侵略历史,是对历史的嘲弄,是对人类良知的侮辱,必然失信于世界人民。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十六

9月3日,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一道,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作为东方主战场,中国付出了伤亡3500多万人的民族牺牲,抗击了日本军国主义主要兵力,不仅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救亡图存,而且有力支援了在欧洲和太平洋战场上的抵抗力量,为赢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对历史,我们要心怀敬畏、心怀良知。历史无法改变,但未来可以塑造。铭记历史,不是为了延续仇恨,而是要共同引以为戒。传承历史,不是为了纠结过去,而是要开创未来,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

(2015年9月28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

十七

这(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编者注)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牺牲最多的民族解放斗争,也是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斗争。这个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从近代以来陷入深重危机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世界人民的胜利。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八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殖民奴役中国的图谋,有力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彻底洗刷了近代以来抗击外来侵略屡战屡败的民族耻辱!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重新确立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中国人民赢得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尊敬,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的民族声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坚定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自由、解放的意志,开启了古老中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历史新征程!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九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伟大胜利。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众志成城,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爱国主义是激励中国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在历史洪流中奋勇向前的强大精神动力,是驱动中华民族这艘航船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的强劲引擎,是引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迸发排山倒海的历史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壮丽旗帜!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5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愤图强、艰苦创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了光明前景。全体中华儿女为之感到无比自豪!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前进道路上,我们仍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荆棘坎坷。我们要弘扬伟大抗战精神,以压倒一切困难而不为困难所压倒的决心和勇气,敢于斗争,善于创造,锲而不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一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在斗争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斗争精神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我们必须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奋勇搏击、迎难而上。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毫不动摇,毫不退缩,直至取得胜利。历史必将证明,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是不可阻挡的。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通过霸凌手段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中国、改变中国的前进方向、阻挠中国人民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努力,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二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苏联伟大卫国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80年前,中俄两国人民付出巨大牺牲,赢得伟大胜利,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彪炳史册的历史贡献。当前,面对国际上的单边主义逆流和强权霸凌行径,中方将同俄方一道,肩负起作为世界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挺膺担当,共同弘扬正确二战史观,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捍卫二战胜利成果,坚决捍卫中俄两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携手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2025年5月8日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会谈时的讲话)


材料二: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习近平


全国同胞们,

尊敬的各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际组织代表,

尊敬的各位来宾,

全体受阅将士们,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隆重集会,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共同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我代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向全国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战士、老同志、爱国人士和抗日将领,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中华儿女,致以崇高敬意!向支援和帮助过中国人民抵抗侵略的外国政府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感谢!向参加今天大会的各国来宾,表示热烈欢迎!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艰苦卓绝的伟大战争。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中国人民以铮铮铁骨战强敌、以血肉之躯筑长城,取得近代以来反抗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为拯救人类文明、保卫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

历史警示我们,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只有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才能维护共同安全,消弭战争根源,不让历史悲剧重演!

同志们、朋友们!

中华民族是不畏强暴、自立自强的伟大民族。当年,面对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反动的生死较量,中国人民同仇敌忾、奋起反抗,为国家生存而战,为民族复兴而战,为人类正义而战。今天,人类又面临和平还是战争、对话还是对抗、共赢还是零和的抉择。中国人民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一边,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与各国人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始终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英雄部队。全军将士要忠实履行神圣职责,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历史承载过去,也启迪未来。新时代新征程,全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传承和弘扬伟大抗战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必将胜利!


材料三:

习近平回信勉励全国特岗教师代表: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 努力培养出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第四十一个教师节来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给全国特岗教师代表回信,提出殷切希望,并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习近平在回信中说,“特岗计划”实施20年来,广大特岗教师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扎根三尺讲台,潜心耕耘、默默奉献,展现了人民教师的情怀和担当。

习近平强调,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希望你们继续坚守教育初心,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用心用情呵护引导孩子们健康成长,努力培养出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教育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对做好特岗教师工作作出批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特岗教师代表回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师队伍的关心和重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传道授业、教书育人,为教育强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农村学校任教。“特岗计划”2006年实施以来,累计选聘特岗教师118万人,覆盖22个省份、1000多个县的3万多所农村学校。近日,获得过全国“最美教师”等荣誉的8位全国特岗教师代表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汇报在乡村教育一线工作的情况和体会,表达牢记初心使命、扎根乡村教书育人的决心。


材料四:

云南省庆祝第41个教师节暨最美系列教师发布活动在昆举行

王宁王予波石玉钢刘晓凯出席


9月9日,云南省庆祝第41个教师节暨最美系列教师发布活动在昆明举行,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向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勉励大家牢记总书记嘱托,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潜心教书育人、培根铸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省委书记王宁,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省委副书记石玉钢,省政协主席刘晓凯等与优秀教师代表一起庆祝教师节。

活动现场洋溢着欢乐节日氛围,王宁、王予波等与农加贵、杨芳、阿云清等优秀教师代表深入交谈,向大家致以节日问候,询问他们教学工作、学校发展等情况,各位教师一一介绍各自从教经历和教学心得,表达了继续发扬红烛精神的信心决心。王宁说,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落地落实,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广大教师牢记使命、躬耕一线、教书育人,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最美系列教师集中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教师的良好风范,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全省广大教师向先进学习。

王宁强调,云南要发展,必须抓教育;教育要上去,关键在教师。我们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的基础性工程抓好,为教育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全省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教书育人本领,努力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各类学校要坚决守好意识形态阵地,办好思政课,抓细校园安全管理,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编外校长”、集团化办学、组团式帮扶等,关心关爱一线教师,营造尊师重教良好风尚。

随后,庆祝活动在师生情景讲述《先生颂》中拉开序幕,由师生自编自演的节目温馨感人。情景分享《一天·一年·一辈子》、《薪火成炬》等深情歌颂广大教师爱党爱国、坚守讲台、默默耕耘的精神风貌,歌舞秀《背着书包来留学》、特殊教育情景剧《生命之光》等生动展现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突破新成就,尾声环节全体演职人员合唱《每当我走过老师窗前》,热烈的掌声再次响起,向广大教师致以深切的谢意。

省领导为2025年云南省最美系列教师颁发证书,鼓励大家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曾艳、胡大鹏、徐彬、王正英、姜山出席,最美系列教师、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师生代表,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材料五:

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总结全省学习教育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王宁主持并讲话 王予波石玉钢出席


9月5日,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在昆明召开,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要求,总结全省学习教育,部署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工作。

省委书记、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宁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省委副书记石玉钢出席。

会议指出,省委将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把理论学习贯穿始终,推动党员干部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解决问题贯穿始终,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把巡视整改贯穿始终,做到开展学习教育与立行立改一体推进;把激励干事贯穿始终,以优良作风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把严的氛围贯穿始终,以作风建设新成效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为之一变,干部队伍的精气神为之一变,全省上下的风气为之一变,实实在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持续巩固、不断向好。

会议强调,要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总结运用有效做法经验,坚定不移、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要始终坚持以理论学习筑牢思想堤坝,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增强作风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要标本兼治铲除“四风”问题土壤,建立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久久为功抓好群众增收、就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三件要事,以优良作风、实干精神把惠民利民的事一件一件办好办实办长远。

会议强调,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作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严管严治,进一步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为开创云南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领导小组成员、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材料六:

云南省委组织部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若干措施》


近日,省委组织部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若干措施》,围绕5个方面明确20条举措,全面落实《规划》部署要求,做好全省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明确将其作为党委(党组)“第一议题”学习内容、党员专题培训首课主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学习教育核心内容,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书记政治能力提升行动,持续深化“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民心向党”等主题实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全覆盖开展党员专题培训,分级分类明确培训任务、开展专题培训,以5年为周期,省级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轮训1遍、市级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轮训1遍,县级每年对未参加上级调训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兜底培训、基层党委每年对其他未参加上级调训的党员开展培训;各级党(工)委、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员按照一定比例开展培训,落实好课程比重和学时要求,确保全体党员应训尽训。

提高党员教育培训质效,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日常教育,每月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推送1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课程、1部党员教育电视片、1个基层工作好案例;大力推广案例教学,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典型案例收集、开发、使用机制,明确案例教学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30%;打造集“台、网、微、端”四位一体、上下贯通的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采取“主课堂+分课堂”、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等方式,一竿子插到底开展集中视频培训,让优质培训资源直达一线、覆盖基层。

夯实党员教育培训基础,充分发挥县级党校党员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采取市县统筹、县县统筹、县内统筹等措施合作办班,提升县级党校培训质量,规范乡镇(街道)党校等阵地建设,让党员就近就便参加培训;围绕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组织开发特色课程,每年组织开展优秀课程评选、党员教育视频片观摩交流活动,推动建立全省党员教育培训课程库;健全完善党员教育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分级打造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党员教育讲师,省级每年举办党员教育师资示范培训班;用好省管党费补助边境、民族、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党员教育培训。

推动党员教育培训任务落地见效,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基层党委和党总支直接实施责任、党支部具体组织责任,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格局;健全培训需求调研、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调训审批、党员培训全程纪实、述学导学督学等4项制度,不断提高党员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对标《规划》总体要求和4个方面17条具体内容,结合云南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措施更实更细更具体。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实际和党员特点,合理划分培训对象,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围绕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新兴领域、流动党员提出专题培训要求,并配套制定了农村党员集中轮训计划和城市社区党员专题培训计划,确保2028年底实现全员培训、全面覆盖、全周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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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

  为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锻造过硬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为首要政治任务,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重点,坚持政治引领、分类指导、守正创新、服务大局,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主要目标是: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进一步深化,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取得更大成效,广大党员对这一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理解把握更加完整准确全面,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更加坚定自觉。党员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培训作用更加凸显,日常教育更加规范,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更加健全,信息技术运用更加充分,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格局更加完善。党员教育培训成效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更加坚定,初心使命更加牢固,纪律作风更加严实,党性修养和实践本领显著增强,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不断提高。

  为实现以上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在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抓好党员日常教育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落实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基本任务,分级分类对党员开展有组织的专题培训,确保全体党员应训尽训。党员5年内参加各类集中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20天或160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5年内参加各类集中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35天或280学时,其中每年参加县级以上党委举办的脱产培训累计一般不少于5天或40学时。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学时应占总学时的50%以上。党员干部学时要求按照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执行。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作硬性要求。

  二、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

  (一)深化学习教育。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主线,县级以上党委要加强统筹指导,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走深走实。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每年作出具体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党支部要组织好集体学习和党员个人自学。党员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提高理论培训质量。党员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习近平著作选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等重要著作,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切实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二)加强解读阐释。及时推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列党员教育培训课程,引导广大党员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深化“党课开讲啦”活动,广泛组织讲党课和优秀党课展播,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按要求定期讲党课。用好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面向基层党员开展生动鲜活的理论宣传教育。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适时推出解读阐释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优质课件和读本。

  (三)健全和落实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健全和落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与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用好红色资源,抓好党史学习教育。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广大党员持续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注重理论学用转化,针对不同群体党员实际,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立足岗位担当作为。深入开展“学习身边榜样”活动,激励广大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教育引导党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建功立业

  (四)突出专题培训的政治引领性和分类指导性。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对党员开展专题培训的主题主线、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针对党员所在领域行业的实际,引导其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五)农村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等,注重实战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党员在服务群众中作表率、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时打头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党员集中轮训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六)城市社区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结合提升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等,引导城市社区党员提高参与基层治理、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城市社区党员专题培训计划,抓好组织实施。

  (七)机关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以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等,引导机关党员强化政治忠诚、提高政治能力,依法履职、廉洁从政、务实为民。各级党委(党组)要统筹用好干部教育培训成果,坚持抓机关带行业系统,延伸开展普通党员专题培训。

  (八)事业单位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工作等重要论述,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等,引导事业单位党员增强思想觉悟、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党员,结合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等,引导他们自觉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肩负起新时代文化使命。对教育系统党员,结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教育强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等,结合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引导他们争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矢志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对学生党员,注重把握其思想行为特点,坚持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与思政课教育、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立报国强国大志向、做挺膺担当奋斗者。对科研机构党员,结合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引导他们弘扬科学家精神,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对医药卫生系统党员,结合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引导他们恪守医德医风医道,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各级党委(党组)要针对各类事业单位实际和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特点,组织开展党员专题培训。

  (九)企业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金融工作等重要论述,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等,引导企业党员坚定信仰信念信心,为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对国有企业党员,结合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等,引导他们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对金融企业党员,结合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引导他们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服务人民,带头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守好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根和魂。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好所属(所辖)企业党员专题培训。

  (十)新兴领域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健康”和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等,引导党员强化党性观念和党的意识,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提升职业技能,更好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各级党委(党组)要抓好新兴领域党员专题培训。

  四、创新方法载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

  (十一)丰富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认真开展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定期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等,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提高党员日常教育质量。规范脱产培训,灵活运用案例讨论、互动交流、现场体验等方法,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注重完善基本培训,运用视频集中培训等方式,让优质课件直达一线、覆盖基层,推动基层党组织有组织地开展集中学习研讨,与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实效性。

  (十二)推进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坚持规范有序、集约高效,加强各级各类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功能。统筹推进共产党员教育平台一体化建设,开设共产党员网在线课堂,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干部网络学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上党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规范网络学习行为,提高学网用网能力,在网络空间发挥积极作用。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党员参训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精准性。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制度,确保安全可控。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各基层单位党委和党总支的直接实施责任、党支部的具体组织责任,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宣传部门的内容提供和舆论引导作用、党校(行政学院)的优质课程课件供给保障作用,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党员教育培训重点工作,推动解决问题,确保任务落实。明确流动党员教育培训责任,流出地(单位)和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联动抓好流动党员教育培训。

  (十四)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职能,依规配强工作力量。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党员教育工作体系化建设。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与发展党员、管理监督服务党员衔接,强化党员教育培训与干部教育培训有效协同。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定期轮训,每年举办全国党员教育专题培训班,推动培训成果惠及广大党员。健全教育培训需求调研、激励约束等机制,激发党员参学参训内生动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党员调训机制,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

  (十五)夯实基础支撑。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师资聘任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建立并动态管理师资库。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内容资源开发与供给,鼓励地方和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发高质量特色教材和案例课程。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渠道作用,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党校、现场教学点和远程教育站点建设,用好各类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党群服务中心等阵地。落实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和各级党委留存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等要求,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六)不断改进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严格培训纪律和学员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培训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坚决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十七)强化督导评估。建立述学导学督学制度,实施党员脱产培训年度计划备案管理。把党员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和5年总结评估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材料七: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教育与管理、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含幼儿园幼儿),是指在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防控。遵循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家校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举办者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林草、消防救援、新闻出版、城市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有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学校安全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第七条 学生、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条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研判、预警、防控,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三)指导并督促学校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学校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六)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学校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安全防范国家标准完善防护设施建设;

(三)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的日常巡逻防控,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四)接到校内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协助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物品、校服以及学生宿舍纤维制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并督促定期开展演练,对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卫生监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交通营运和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排除以及隔震减震建筑构件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版物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点播影院等的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玩具、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学校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学校的选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山体、河流、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指导学校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学校周边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二)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占道经营及堆放或者设置影响消防、安全通行的杂物、设施设备;

(四)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学校安全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领导有关部门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水行政、公安、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河流、湖泊、沟渠、坝塘、景观池、矿坑、水库、排污池、生产性水塘水坑等危险水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重点、危险水域巡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学段、不同时段、不同地区,采取案例、警示、情景等方式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游泳课程。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培养学生的游泳技能。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一)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

(二)心理状况异常的;

(三)有欺凌、暴力伤害行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伤害的;

(四)有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行为的。

学校应当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受到欺凌和暴力伤害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治疗、休养,符合休学条件的,按照规定休学。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避险、实验安全、反诈防骗、防拐卖、禁毒防艾、反恐怖主义以及预防自杀自残、溺水、校园欺凌和暴力伤害、性侵害、网络沉迷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难以整改消除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在学校门口、教学楼、学校食堂等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紧急报警装置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本系统报警或者监控平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并持证上岗,对进入校园人员、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禁止携带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将学生主要活动区域与机动车行驶路线进行阻隔。

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突发疾病的院前急救和常见病的防治。不具备条件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的,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服务协作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危机干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原料控制及储备、加工制作等应当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取得与主体业态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学校应当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校食堂的,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支持其工作,主动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会的监督。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陪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危险品购买、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

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科研实验(实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并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应当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

学校不得为了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而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持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通道畅通,在教室、学生宿舍的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踩踏等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课间、集体活动等时段,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行。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工作流程,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发现校园欺凌、暴力伤害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制止,依法处理,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和定期查询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离岗治疗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涉嫌犯罪行为的,或者遭受、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持学校与家庭的常态化联系,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共同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受伤害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到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时,学校可以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督促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建立事故处置的应急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四)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提高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按照规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免除其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有条件的学校在组织校外实习、体育运动等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

第五十一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侵占、故意损毁学校公私财物;

(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自由;

(四)跟踪、纠缠、侮辱、恐吓、威胁教职员工、学生或者散布恐怖言论;

(五)制造、散布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不实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欺凌、暴力伤害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教育与管理、事故处理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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